1. 项目来源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
2.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 申请程序、时间
3.1 申请程序
(1) 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完成备案;
(2)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税务部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续核查工作。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在鉴定受理时间前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企业在鉴定受理时间内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填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鉴定申请;
(3) 市税务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名单转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相关研发项目的技术鉴定;
(4) 市科技局将鉴定结果反馈给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理。
3.2 鉴定时间
分两批受理鉴定,第一批:每年7月;第二批:每年11月。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a)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b)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c)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市科技综合平台备案:
1. 项目计划书
2. 项目立项证明
3. 研发项目调整决议(调整项目)
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技术鉴定申请证明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税务事项通知书
3. 研发人员明细。研发项目专门机构或者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员人员名单。
4.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项目计划书(申请书、申报书或类似材料)
6. 立项证明
7. 项目过程证明材料
8. 项目结果(水平)证明材料
9. 项目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
企业所得税缴税凭证为鉴定年度或其中一个月的缴税凭证